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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10:47:28来源: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治理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商政【2019】1号)以及《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规定》、《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关镇、浦东街道、邵园乡、长江新城街道、牛城乡等5个乡镇(街道)全部区域以及大仵乡境内永安一支沟以西的区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时段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应急管理、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行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019年12月23日
        柘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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