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纪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柘城县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现将《柘城县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柘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柘城县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防范和整治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使公权力的机关、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规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坚持公正公平、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谁主管、谁问责。
第四条 在落实上级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省市县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过程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
(二)因工作不落实或者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而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不执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四)在招商引资中,不主动服务,故意刁难、推诿敷衍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项目建设中,对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建强种、强揽工程等行为存在包庇行为、该制止不制止的;
(二)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
(四)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款的;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市场主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服务质量差或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二)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中,工作不主动、不配合,办理事项“踢皮球”、相互推诿扯皮的;
(三)政务服务改革不力,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中,不落实“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等行政审批规定的;
(四)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申请类事项办理工作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五)上级要求废除的权力事项不清减,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违规扩大审批范围、设定审批条件、增设审批环节、延长审批时限的;
(六)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定的;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不予受理、办理而不告知理由的;
(八)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企业生产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执行检查报备、处罚报审制度,发生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
(二)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重复性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的;
(三)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者作出责令改正或明确改正期限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四)不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放任甚至诱导管理服务对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
(五)对企业和群众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财产的;
(七)在法定或者规定期限内,无故不结案或者不执行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在规范使用公权力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费用的;
(二)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的;
(三)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企业或个人的;
(四)以刑事案件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违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的;
(五)存在“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只承诺不兑现,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的;
(六)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企业人员、车辆、钱物等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职能部门在发现或认定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反映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尤其是企业人员实名举报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处置、优先回复;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服务企业过程中,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干部,应当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还应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人员从严惩处。
第十二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公职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依据相关规定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请减责或免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符合减责或免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同时发生两种应问责情况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三)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问责的。
(五)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十五条 干部被问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柘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柘城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3月26日
编辑:zhecheng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