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商丘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一、拒不遵守管控措施
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或参加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配合扫码登记
出入医院、居民小区、广场、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按照规定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劝导戴口罩,经告知后仍不纠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网约车及私家车车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运载乘客,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扰乱医疗秩序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扰乱市场秩序
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209707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2581700
商丘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