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补充规定。
第二条 禁放区域: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划定的禁放区城关镇、浦东街道、邵园乡、长江新城街道、牛城乡等5个乡镇(街道)全部区域以及大仵乡境内永安一支沟以西的区域全部禁放,大仵、胡襄、老王集、起台、洪恩、陈青集、张桥、皇集、李原、安平、伯岗、申桥、岗王、慈圣、惠济、远襄、马集十七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在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农历腊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七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禁放区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县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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